東方報業集團及其管理層,遭討論區網站「香港高登討論區」(下稱「高登」)網民持續發貼文誹謗,遂在○八及○九年兩度興訟,民事控告經營高登的兩間公司誹謗,成為本港首宗涉及網上討論區貼文的誹謗案例。高院原訟庭昨裁定,三段涉案討論貼文全部屬於誹謗,高登要對其中一段負上責任,判高登向東方報業集團旗下兩間公司賠償十萬元,但另外兩段卻毋須賠償。東方的代表律師回應表示,正考慮是否為此提出上訴。
本案原告包括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以及集團管理層;被告則為高登的擁有及管理者科域盈創有限公司及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
證供顯示,高登在○七年三月廿七日和○八年十月廿四日,有會員張貼誹謗性貼文,內容涉及《東方日報》及《太陽報》處理新聞的手法,以及東方報業集團創辦人。原告遂在○八年十月首次提出訴訟。但原告入稟後,情況並無改善,誹謗留言在○九年一月廿一日再出現,原告因此在同年三月三日再次入稟,向被告要求賠償。
案件於今年一月審訊四天,原訟庭押後到昨日以書面裁決。法官在閱讀三段貼文後,裁定全部都對原告構成誹謗;而審訊時證供又揭露,被告原來只有兩名職員管理高登討論區,而且還要在接到投訴後才會就貼文採取行動。
判詞又透露,雖然討論區要登記成會員才可發布貼文,但事實上會員提交作登記的資料,被告卻無跟進。惟法官認為,要求網站不停監察貼文及核實所有會員資料,便要耗費大量資源,並在實行時會有困難。
法官因此裁定被告只是涉案言論的次等分發人(subordinate distributor),如它能證明它只是在無知之下發布有關言論,便可免除責任。法官據上列原則,斷定被告在三段涉案貼文中,要為其中一段負起法律責任。
法官指,就○七年三月的一段貼文,原告在○八年十二月通知被告刪除,但被告到○九年八月才刪文,法官認為被告反應過慢,並不合理,故要對貼文負責。法官並裁定,被告要對涉及該貼文的兩名原告,即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賠償十萬元。
至於○八及○九年兩段貼文,法官指被告在收到原告投訴後,已即日或在數日內刪除,屬已負起其合理責任刪文,故毋須負責。至於訟費問題,法官下令與訟雙方提交書面陳詞,日後再議。
案件編號: HCA 2140/2008 & 597/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