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第一被告何超瓊 第二被告何超鳳 第三被告 Action Winner Holdings Limited
第四被告 Ranillo Investments Limited
第五被告 Lanceford Company Limited
指控: 1.何超瓊和何超鳳誤導何鴻燊停止上一次法律行動,並違背歸還Lanceford股份承諾。
2.何超瓊及何超鳳誤導何鴻燊把由他直接持有的澳娛股權轉到Lanceford名下。
3.何超瓊及何超鳳違反對Lanceford的董事責任,分配大量新股給二房及三房名下公司。
要求: 4.禁止何超瓊和何超鳳轉移及處理何鴻燊名下全部公司屬於他的股份和權益。
5.何超瓊和何超鳳履行承諾把Lanceford股份歸還給何鴻燊。
6.何超瓊和何超鳳將原本由何鴻燊直接持有的澳娛股份歸還給他。
7.禁止眾被告處理獲分配的Lanceford新股和利用新股投票。
8.宣告Lanceford分配新股為不合法。
9.何超瓊和何超鳳就不恰當分配Lanceford新股事件作出賠償。
與上一次入稟的分別:
(一)被告由十一名減至五名,無再告二太藍瓊纓、三太陳婉珍、二房女兒超蕸、超儀、兒子猷龍及Lanceford董事禤永明。
(二)1,2,4,5,6是新提出的指控和要求。
(三)何鴻燊沒有像上一次入稟一樣親筆在入稟狀中簽名,只透過代表律師簽名確認內容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