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委員會轄下柴灣山翠苑一對業主夫婦,想拆掉分隔名下兩個相連單位的一幅間隔牆,以打通該兩個單位,結果要與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打官司。該對夫婦早前提出申請,指該幅牆是他們所有,要求高院判他們勝訴。不過,高院昨裁定該幅牆是屋苑公用地方,駁回他們的申請,並下令支付訟費,他們未能如願打通兩個單位之餘,可能還要賠償給業主立案法團。
兩名原告依次是譚詩敏及永陞國際有限公司,被告是山翠苑業主立案法團。譚於○八年九月購入山翠苑一個居屋單位,而她的丈夫莫浩文(譯音)於去年二月透過永陞國際再購入相連的單位。原告有意拆掉分隔該兩個單位的間隔牆,在取得建築證書證明有關工程不會影響樓宇結構後,於去年三月開始動工。被告及屋苑的管理處及後阻止,觸發這場訴訟。原告早前提出申請,指該幅牆是原告的物業,要求以簡易判決法律程序判原告勝訴。
法官裁定,涉案的間隔牆是劃分兩個單位邊界的牆壁,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是屋苑的公用部分。另外,屋苑的公契沒有指明該幅牆只供涉案兩個單位的業主佔用,涉案兩個單位的第一份轉讓契都沒有把該幅牆的業權轉讓給涉案兩個單位的業主,該幅牆依舊是屋苑的公用部分。即使只有涉案兩個單位的業主可以用得到該幅牆,也不能代表甚麼,按公契和業權文件,該幅牆是屬於屋苑全部業主的。
除了業權以外,法官也裁定拆掉該幅牆是違反屋苑的公契。法官指,原告雖提交建築證書證明有關工程不會影響樓宇結構,但在拆掉該幅牆後,涉案兩個單位的結構和外觀都受到影響,涉及結構的改動,已屬違反公契,而且拆掉該幅牆也會影響到屋苑的公用部分,也是違反公契。法官在考慮到涉案間隔牆的業權和拆牆屬違反公契後,駁回原告的申請。 案件編號:HCA 989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