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主攻刑事案的外籍大律師,十六年前與妻子辦理離婚時,透過胞姐向一名家事法的律師查詢,惟對方在數天後卻代表了其妻子。男方認為該名家事律師在知悉男方情況下仍代表女方,實對他不公平,當時入稟要求賠償。案件纏訟多時,法庭昨裁定該名家事律師的行為嚴重違反專業操守,須賠償男方二百一十四萬元、該筆賠款的十六年利息及堂費,並促律師會應就事件召開紀律聆訊。
原告是大律師William Allan,首被告是律師行Messrs. Ng & Co.,次被告Christopher Erving,次被告在案發時是首被告的合夥人。法官在判詞透露,原告與任職醫生的妻子於八七年結婚,八九年誕下一女,九四年四月底其妻申請離婚。原告稱他胞姊在同年五月十二至十三日,曾致電次被告查詢,胞姊除透露原告對妻子的看法及部分資產狀況,亦討論過收費。原告妻則於同月十七日與次被告接洽,次被告在廿四日正式代表原告妻。
原告曾在庭上要求次被告不可以代表其妻,但法庭拒絕,故原告當年就事件入稟。而離婚案糾纏至○一年才結束,原告曾因未能支付離婚案所涉的部分訟費,而被申請破產。原告在離婚官司完結後申請到法援,本案至○九年才正式開審。
法官判決指,相信原告胞姊確曾向次被告透露機密資料,次被告事後卻代表原告妻,確實對原告造成損失。法官續指,公眾對律師必須存在信任,這種信任不能被破壞,認為律師公會應關注事件,並應考慮把次被告除牌。
法官以原告妻在離婚案用上二百卅多萬元堂費為基準,估計被告一方應有一半收益,加上原告的損失,兩名被告共須賠償原告二百一十四萬元。
案件編號:HCA 10844/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