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夜總會工作之女郎疑因一腳踏兩船,引發酸風醋雨,兩名涉案男士更要對簿公堂。事件女主角原與蔬菜批發商拍拖,後來另一富商願意每年提供一百萬元「零用」,兩人遂暗地交往。事情敗露後富商代女郎向菜商支付七十萬元疑似「分手費」,事後富商卻聲稱是遭對方威脅恐嚇下始付該筆款項,並入稟區院要求取回款項。但法官昨日裁定富商和女郎的口供可疑,遂判他申索失敗。
原告陳健雄是商人,家住加多利山豪宅;首被告溫永傑則在長沙灣菜市場經營蔬菜批發生意,次被告羅建文則是其朋友,提供戶口接收付款。案件今年五月在區院審訊,法官昨日以書面宣判。
案中女主角姓蕭,洋名Lala。她先在○○年認識首被告,每月接受對方二萬五千元。翌年她在大富豪夜總會認識原告,原告願每年給她一百萬元。蕭以原告一方證人在庭上供稱,當時向首被告提分手被拒,遂同時與兩男發展。○六年初首被告發現蕭另有男友,蕭仍竭力向兩男隱瞞對方身份,惟最終敗露。兩男遂在○六年九月十一日於電話中直接對話,之後原告在同日將七十萬元存入由次被告提供的戶口,首被告才撇清與蕭的關係。
法官裁決指,案件關鍵是上述電話對話的內容。原告稱,之前已從蕭口中得知另一男友對她死纏不放,而原告指在電話中遭首被告指摘「搞我條女」,要求原告「回水」,否則便「斬X死你」,此外首被告還講出,知道原告居住加多利山和有多少名子女的私人資料,原告表示因擔心家人受害才付款。原告更指,在興訟後試過被跟蹤,其公司倉庫所養的狗又無端被斬傷,此時蕭才告訴他,首被告是「菜市場蠱惑仔」。他有將事件報警,但律政司最後無起訴任何人。
惟法官認為,原告及蕭的證供有多項漏洞,裁定二人並不可信。官解釋,首先原告供稱被恐嚇後只與三名前警察商量,法官則覺得難以接受原告不即時報警。此外,原告聲稱有把二人電話對話內容紀錄在日記中,並將之呈堂;但法官發現該日記並無記述恐嚇內容,而且通話當日特別以新日記簿寫下,令人懷疑其真實性。因此法官決定接納首被告的說法,即是由原告主動提出繳付七十萬元,因此判原告索款失敗。
案件編號: DCCJ 6288/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