滋擾無立法 港落後英倫

【本報訊】遭到「狂蜂浪蝶」力追、被收數公司追債,感覺非常滋擾,惟目前本港並無針對滋擾的法例,只能靠其他條例起訴有關人士。與本港同樣實施普通法的英國,早在十多年前已通過《反滋擾法》,有人更成功禁制銀行追數。

電話傳真短訊轟炸可判罰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本港未有法例禁止滋擾行為,不過仍可透過現有法例,向滋擾者作出檢控。「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使用電訊、電話等方法騷擾他人,而達到厭惡程度,便可能觸犯法例,例如半年內以電話、傳真、短訊等滋擾對方每日十幾廿次。最高可判罰一千蚊及監禁兩個月。」

另外,例如求愛不遂者繼續向心儀對象「跟出跟入」、在公司、住所附近徘徊不去,也可能因「威脅他人財產及生命安全」而構成遊蕩罪。曾在中環商廈爬牆示威、被喻為「蜘蛛俠」的Matt Pearce,○六年就因力追心儀女教師不遂,觸犯恐嚇、遊蕩等十五項罪名成立,被判囚四十二個星期。

其實,英國及內地亦有針對滋擾的法例。在英國,有調查報告指,每年多達九十萬國民受滋擾。英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實施《反滋擾法》,立法原意是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但近年已被應用至其他方面。去年有欠債人成功引用該法例,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銀行以滋擾性手段向他追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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