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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雲南性侵案 社工甩強姦罪

【本報訊】香港社工李國華(四十九歲)涉嫌在雲南「仁愛兒童之家」性侵犯院內女童案續審,就被告面對的一項強姦控罪,法官認為女童X作證時就是否願意性交的證供未能構成強姦罪,昨指引陪審團裁定被告強姦罪不成立。法官又認為證供無法確證X在另兩項控罪發生時小於十三歲,亦指引陪審團裁定被告該兩項與未滿十三歲女童非法性交罪不成立,但批准控方修改控罪,被告現仍須就五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以及兩項非禮罪答辯。

案件編號:HCCC 18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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