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宜一律禁止首長級公務員離職後再就業,可維持現時禁制期和冷河期的安排,首長級第四至第八級退休離開政府後一年內被禁止工作、首長級第一級至第三級的禁制期則維持六個月
‧禁制期雖然不變,但冷河期則建議延長,首長級第八級由三年延長至五年、首長級第四級至第七級則由兩年延長至四年、首長級第一級至第三級則維持一年。首長級人員若於冷河期內再就業,需向當局提出申請及審批
‧延長評審涵蓋年期,由目前評審當局可自行決定評審有關申請官員在政府最後三年或六年的服務資料,一律改為評審最後六年的職務
‧要求官員提供他們曾經參與和準僱主有重大關係的工作資料
‧把公眾懷疑涉及利益回報列作評審準則
‧劃一審核申請的方法
‧列明申請人一旦違反規定,所獲得的批准將失效
‧改善離職公務員就業申請諮詢委員會的運作
‧委員會指問責官員離職再就業有另一套較寬鬆的安排,且又發現非因退休理由而離職的首長級公務員再就業,沒有訂立禁制期,促政府盡快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