額外印花稅 倡賣方負責

【本報訊】引入額外印花稅打擊炒樓活動的《2010年印花稅(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下周三提交立法會首讀,但未必能「原封不動」地通過。有政黨表明會就修訂條例草案提修訂,要求訂明應由賣方全部負責支付額外的印花稅,及加入豁免條文,容許身患惡疾而被迫轉售物業的人士豁免繳付額外印花稅,減少條例殺錯良民的機會。

修訂條例草案昨日已刊憲,訂明於現有的印花稅中,引入一項住宅物業額外印花稅,並適用於今年十一月二十日或以後購入,於廿四個月或以內轉售的任何住宅物業。若有關物業在購入後六個月或以內轉售,額外印花稅為百分之十五;於六個月至十二個月內轉售,稅率為一成;十二個月至廿四個月內轉售,額外印花稅稅率則為百分之五。

患重病被迫賣樓可豁免

稅務局發言人則表示,額外印花稅,買賣雙方都有共同法律責任繳付,當局無規定由買方或賣方支付。

不過,部分政黨不認同政府在誰人應付額外稅款上的「開放態度」。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李永達表明,會就修訂條例草案提出修訂,包括指明由賣方支付額外印花稅,因為賣方若高價炒樓,應支付附加費。他同時又提出政府應作細範圍豁免,如賣家因健康理由,包括自己或家人患重病,需要資金支付醫療開支,可向政府申請豁免繳付額外印花稅;及若業主因為強制拍賣而被迫出售樓宇,亦可獲政府豁免。他表示,曾向其他政黨「摸底」,初步反應正面。

同屬泛民陣營的公民黨議員陳淑莊表示,該黨未決定會否提修訂,但她認同額外印花稅應由賣家支付。

工聯會的王國興則表示會要求政府設立渠道,讓有實際困難被迫轉售物業的非炒家,如患重病者或家庭組合突變者,可申請豁免繳交額外印花稅。他表示,曾考慮提出修訂,但因相關修訂或涉及公帑,按《基本法》規定,立法會議員提出的任何修訂均不可影響政府收入,故估計立法會主席未必會批准相關修訂。

不過,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鑑林則表示,無意提出修訂,擔心太多豁免容易出現漏洞,令炒家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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