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逼分手女友性交 青年待判

【本報訊】教學助理與同校女學生墮入愛河,熱戀期間拍下性愛片段,之後女友提出分手,男方便威脅把性愛片段上載到社交網站facebook,逼女方與他性交及復合,法官昨於區院裁定他一項以威脅手段促使他人作非法性交罪成,收押至本月三十日始判刑。

二十二歲被告楊明南被控於今年一月廿日,在其大埔住所內藉威脅會在facebook上載現年十八歲女事主X的性交片段,促使X與他性交。

法官昨裁決時指,被告確有把性愛片段上載到facebook,以威脅前女友X不情願下與他性交,因此裁定他罪成。法官明言將他判囚是在所難免,但先索閱其背景和感化報告始作判刑。

案件編號:DCCC 61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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