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去年在寶琳北路至觀塘繞道偵查非法賽車罪行,期間臨時徵用五輛巿民的車輛,連同警車充當「人肉路障」阻截非法賽車,詎料多部賽車仍高速撞向車陣,部分於嚴重撞毀後更掉頭逃走。警方事後拘捕五名涉及飛車的男子,經審訊後昨於高院裁定危險駕駛罪名成立,一眾被告收押至本月十一日判刑。
五名被告依次是張慶華、葉炳貴、李鴻業、黃文就及鄧偉廣,年齡由廿六至卅七歲,五人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罪成,鄧另被裁定一項襲擊罪成;控罪指五人於去年七月十三日,於觀塘繞道近偉發道交界危駕五輛汽車,鄧於同日則襲擊警署警長高可蒼。
法官昨裁決指,所有控方證人口供均誠實可靠,而五名被告當時以高速行車,部分更撞向警方在錯誤決定下所設置的「人肉路障」,故行為實屬危險駕駛;法官指警方高層事後曾就路障一事開會,更作公開道歉。
辯方求情聲稱,事件僅因警方錯誤決定藉「人肉路障」阻截,若他們能以更適當方法截車,則不會構成如斯危險;辯方續指,事件因被告們未能及時看到人肉路障,終在高速下撞上,進而無意撞開路障逃走。故希望法庭考慮本案並非如「車神」詹昌盛涉及之危險駕駛案例般嚴重,而予以輕判。
控方案情指,警方當日凌晨一時接報有十多輛私家車進行非法賽車,警方先後於將軍澳及秀茂坪道發現飛車隊,因眾車時速逾百公里,無法將它們截停。終警長指示兩名於觀塘繞道的高級警員,下令二人設路障圍截,而該二人決定徵用五輛行經之的士、私家車及客貨車泊於警車後方三條線上作阻截。
警員尚未取出路障,飛車隊已高速飆至,其中七車撞向人肉路障及警車,當中兩車在車縫逃走,而由被告張、葉及李所駕的三車被撞至停下,而黃、鄧的車雖被撞毀,但仍掉頭逆線高速逃走,最終被警方拘獲。
案件編號:DCCC 12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