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可以成為全美最安全的代母之城,主因九○年法院裁判的「代母爭嬰案」案例。法庭宣判合資格的委託父母,有權在嬰兒出世紙上的父母一欄填上自己的名字,毋須經過任何申請領養的程序,案例為加州的代孕產業寫上新一頁。
九○年的爭嬰案,案中的Calvert夫婦因不育而同意分期以一萬美元(約七萬八千港元)為酬勞,委託Anna Johnson出任代母,雙方同意在嬰兒出生六周後繳付最後一期的款項,惟Johnson在懷孕六個月時,要求Calvert夫婦立即全數付清報酬,否則拒絕交出嬰兒。
Calvert入稟法庭,要求宣布夫婦是嬰兒的法定父母,而被告Johnson反指自己才是嬰兒的母親。根據加州家庭法,存有意願讓嬰兒出生及計劃撫養嬰兒的便是嬰兒的父母,法官裁定Calvert勝訴,案件對加州代母的權利具相當影響力。
此後,加州高等法院便向合資格的委託父母頒發判決書,下令加州生死婚姻註冊處在嬰兒出世紙上的父母一欄填上委託父母的名字,毋須經過任何申請領養程序。加州高等法院的判決書亦成為關鍵的文件,若嬰兒出生十天之內,未能出示法庭判決書的話,醫院便會依照加州法例,將生母列為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