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射燈:撫養權爭拗代母或孭刑責

過去內地發生多宗代母因對嬰兒產生感情,而向法院提出訴訟爭奪撫養權案件,惹來社會各界討論。內地雖然明文禁止醫院進行代孕手術及買賣精卵,但仍有不少代母願意收錢產嬰。內地法律界人士表示,嬰兒誰屬的爭拗將令代母隨時觸犯買賣或遺棄嬰兒的刑事罪行。

各省市做法有別

內地律師陳志榮表示,內地政府從源頭禁止代孕行為,禁止所有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進行代孕手術,所有在內地醫院進行代孕手術均屬違法。由於各省對代母產嬰「嬰權誰屬」有不同的理解,部分省市視子宮孕育者為母親,代母將嬰兒交付他人,隨時觸犯買賣或遺棄嬰兒的刑事罪行。

至於代孕公司聲稱,能將北上尋代母的港人血緣母親的名字,成功寫入嬰兒出世紙「母親欄」,陳志榮指,正規醫院出生的手續繁複,須計生證、准生證等,應難以更改生母的名字。他估計,代孕公司或安排代母在衞生院婦產科生產,才可「偷雞」更改母親欄的名字。

為了堵截法律漏洞,○一年國家衞生部頒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明文規定,禁止買賣配子(精子和卵子)、合子(受精卵)或胚胎;並禁止醫院及醫護人員進行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違犯的醫院則處三萬元以下(人民幣)的罰款,而相關人士亦作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行為,如買賣精卵、實施代孕等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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