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過時 警員爭長俸勝訴

【本報訊】政府引用《退休金利益條例》,指一名在等候警隊紀律聆訊期間退休的警員,若經紀律聆訊會遭定罪,拒向他發放長俸;警員不服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昨判警員勝訴,又指該例的有關條文不符《人權法》及違憲。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指,今次是警隊引用該例拒發退休金的首宗個案,他早已警告警隊管方該例過時及違憲,現法庭裁判等同宣布有關條文無效,當局應重新釐定紀律聆訊程序。

前警員林達明於九七年涉嫌受賄和包庇黑幫被起訴,經審訊後脫罪,但仍遭警隊紀律聆訊,他在等候紀律聆訊期間退休,警隊中止聆訊,不過公務員事務局和特首則引用《退休金利益條例》,指他若經紀律聆訊會遭定罪,拒絕向他發放長俸;林不服申請司法覆核,昨日高院頒下判詞裁定林勝訴。

法官指林未經聆訊,無法盤問對自己不利的證人,而《退休金利益條例》第廿七條不符《人權法》,因此是違憲的。

按該例第廿七條,如有人在紀律處分程序期間退休,或為逃避紀律程序而辭職,而若其經紀律處分可被革職或迫令退休,而遭扣減退休金利益,政府便可拒絕批出退休金。

政府徵詢法律意見

廖潔明指出,林達明曾要求法律代表出席紀律聆訊,他亦非為逃避聆訊而退休,但警隊管方「一意孤行」要引用該例,現法庭作出裁判,當局除應向林發還退休金外,亦應向他賠償利息及精神賠償。據知另有兩名警務人員同遭停發長俸而提出訴訟。

公務員事務局表示,會仔細研究判詞及徵詢法律意見,再決定下一步做法。

案件編號:HCAL121/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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