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不良銷售手法充斥,有調查發現,近九成曾簽署服務合約的受訪者,認為合約條款只是保障服務供應商,未能保障消費者;八成五受訪者指服務供應商的職員欠缺就合約條文的解釋。進行調查的團體批評,政府就立法打擊不良銷售手法推出的諮詢文件,並未建議把最常被投訴的電訊業、美容業納入規管範圍欠全面,要求當局重新諮詢。
新世紀論壇在八月至九月期間,以電話訪問一千八百名市民,三成四受訪者指過去兩年曾與服務供應商簽署過一份或以上服務合約;當中七成三認為合約條款的用字艱深難以明白;八成六指合約條款字體太小;逾七成稱,簽合約前只有很少時間或完全無時間細閱合約內容。
新論壇理事兼油尖旺區區議員陳偉強稱,他收到的涉及不良銷售投訴中,電訊業佔四成,又指服務供應商的合約條款充斥着對消費者不公平的條文,要求港府效法英國及澳洲,制訂規管對消費者不公平條款的法例,並設立相關機構執行監管。
政府就立法打擊不良銷售手法的諮詢今日結束,陳批評諮詢文件僅建議監管旅遊會籍公司及非應邀式推銷,卻未有包括最常受投訴的電訊、美容行業,促請當局重新諮詢,並擴大受規管的行業範圍,及建議賦予消委會檢控權對付不良銷售的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