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陳健森在獄中本欲登記作選民履行公民責任,惟卻意外發現因自己身為囚犯,無權登記作選民及投票,遂經社區組織協會協助下,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後成功為萬名囚犯爭取得投票權,惟卻因此被當成滋事分子,遭加監八日。
因劫案入獄的陳健森,在赤柱監獄服刑期間,於○八年度立法會選舉年時,意外發現因《立法會條例》第卅一條及五十三條規定,所有在獄中服刑的人士,都喪失登記為立法會選民的資料,亦不符合於選舉日投票的資格。陳健森如夢初醒,驚覺自己的權利被剝削,故聯同另一名爭取囚犯權利的獄友蔡全新,經社區組織協會協助,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爭取囚犯有投票權。
○八年底,高等法院裁定包括部分極度重犯在內的在囚人士享有在各級選舉中投票的權利,陳當時對裁決深感欣喜,惟他於本年三月出獄後,曾召開記者會聲稱因爭取囚犯權益被懲教署人員針對,之後面對調遷監獄、單獨囚禁及加監等對待,他更因此被加監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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