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退款救命積金局刁難

強制性公積金由二○○○年底推出至今已十年,市民要求檢討之聲多年來從未停止。癌症病患者與失業多年的市民醫藥費與生活俱無以為繼,擬申請提早領回供款「救命」,因條例所限而不得要領。工會指同類個案不勝枚舉,反映本港失業保障欠奉,建議當局彈性處理申請的同時,亦應加強醫療援助與短期失業支援,協助有需要市民度過困境。

五十三歲陳先生於今年五月初證實患上肺癌,被迫放棄保安工作,加上需定時覆診,每次診金動輒五百至一千元,陳有感獨力難支,遂以「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為由,申請提早領回強積金。然而,陳前往民政事務處宣誓時,才得悉現有條文訂明,一旦成功提取供款,日後即使康復亦不能重操故業,「一把年紀,要轉行好難,咁樣即係叫我唔好好番啫!」陳指有關條文大有刁難病人之嫌。

轟政府不知失業苦

同樣年屆五旬的史先生失業五年,半生積蓄已告耗盡,因不擬申請綜援,希望能提前申領強積金再謀後着。當獲悉必須永久離港或身故才能提早申領時,史即時怒火中燒,「我明明有錢,點解要逼我去攞綜援?政府到底知唔知中年失業有幾慘!」

積金局發言人並未有就上述兩個案的具體情況、以及被指條款苛刻作正面回應,僅重申強積金乃為本港就業人士提供基本退休保障而設,因此法例訂明,一般情況下,必須年滿六十五歲才能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否則便需符合若干條款才可提早申領。

「根本係政府(將條例)寫得太死!」立法會勞工界議員葉偉明表示,早於立法之時亦曾討論相關條款,尤其不少中年人士面對就業困難,又或因病需申請提早退回供款的個案,積金局應運用酌情權作個別處理,否則一刀切的執行法例,只會「逼人攞綜援」。葉期望趁着強積金推行十年之期加以檢討,增加處理彈性。

欠缺有效援助機制

職工盟組織幹事胡穗珊承認,過去曾聞悉不少同類個案,直指問題癥結在於本港欠缺有效的失業援助機制,令不擬依靠綜援生活者「冇得選擇」,建議成立一套有別於現有綜援的短期失業援助,設定一申領時限,並同時彈性處理提早領取強積金的申請,以協助失業市民渡過難關。

可提早申領強積金五大條件

1. 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或

2. 永久離開香港;或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或

4. 死亡;或

5. 帳戶結存少於5,000元,在過去12個月沒有作出供款,並表明將來無意再工作

記者 王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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