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誹謗東方管理層 撰稿人劉靜賠110萬

東方報業集團的管理層早前入稟高院,指控本港財經雜誌《資本創富》前年刊登一篇專欄文章,內容構成誹謗,要求《資本創富》之出版公司、總編輯及文章作者賠償。涉案三名被告中,其中出版公司和總編已支付廿五萬元和解費,而文章作者劉靜早前已在高院承認法律責任,法庭昨日裁定劉靜須賠償一百一十萬元,即集團管理層共可獲賠償一百卅五萬元。

涉案的誹謗文章,刊登於○八年三月廿九日出版之《資本創富》內的「缸湖人語」專欄,題為「帥哥經濟掛帥 商機無限」的文章,當中內容對東方報業集團的管理層(原告)作出誹謗。涉案文章出版後,原告在○八年六月入稟高院,向三名被告包括《資本創富》的出版公司南華傳媒出版有限公司、當時是該刊物的總編輯盧瑞盛、及文章作者劉靜(筆名戴胡)興訟。

嚴重影響原告聲譽

其中首被告南華傳媒及次被告盧瑞盛,於同年八月同意向原告支付廿五萬元,以作和解;至於第三被告劉靜則要到去年八月,才同意承認責任及同意不再發布涉案文章,至於賠償金額則交由法庭仲裁,高院聆案官在今年九月,就劉要支付的賠償金額開庭審訊,聆案官昨日下判詞作出判決。

高院聆案官表示接納原告大律師的論點,指涉案文章對原告作出很嚴重的誣衊。原告是上市公司管理層及政協委員,正直品格和良好聲譽對原告極為重要,涉案文章對他的聲譽造成嚴重影響。

此外,據○七年資料顯示,《資本創富》銷量每期達八萬三千多本。聆案官在衡量原告所受損害時,亦以八萬三千本作為計算基準。綜合上述因素,聆案官認為本案是一宗嚴重的誹謗事件。

原告大律師在聆訊時,呈交七宗案例予聆案官參考,指出近年法庭判予誹謗受害人的賠償額有上升趨勢;大律師並指,本案明顯屬故意誣衊。

迄未道歉 加重賠償

聆案官在參考有關案例後,裁定原告就本案應得「一般性賠償」一百卅萬元;此外,聆案官亦考慮到第三被告劉靜在抗辯初期,一直否認自己是文章作者,至去年八月才改口承認是作者身份並承認責任。基於劉抗辯時採取之態度,以及她至今都沒有向原告道歉,故聆案官裁定原告除可得「一般性賠償」外,另亦可得「加重賠償」五萬元,即合共一百卅五萬元。在扣除首被告南華傳媒及次被告盧瑞盛先前已支付的廿五萬元和解款項後,即劉要向原告支付一百一十萬元。

案件編號:HCA 998/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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