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倫反屈幼女 獸父重囚

【本報訊】育有四名子女的中年廚師,三次與年僅十二歲的幼女亂倫,被揭發後他竟將責任推向女兒身上,聲稱「個女想我×佢,咁我咪×佢」。他較早前承認三項亂倫及一項非禮罪,昨於高院被重判入獄六年九個月。法官除指摘他濫用其一家之主身份、迫使女兒就範外,更嚴斥他對警方的說法毫無廉恥。

本案四十八歲被告任職廚師,育有三女一子,女事主排行最幼。他承認在○七年某日,在家中伸手入當時僅十一歲的女事主衣服內,非禮她胸部及私處。之後到○九年八月至九月期間,三次與女事主性交。女事主事後向網友傾訴,鼓勵下向學校社工求助及報警。

被告在案件交付高院前,已在裁判法院認罪,但到本月初案件在高院判刑前,卻要求推翻三項亂倫罪的認罪答辯,但不獲批准。法官在他承認案情後,決定為他索取心理及背景報告,以及女事主的創傷評估報告。結果報告指出,被告再犯的機會不高,而女事主亦無心理創傷迹象。

辯方大律師昨求情時,強調被告教育程度不高,但畢生都努力工作養家,從無犯案紀錄。對於今次犯案,被告至今仍一片混亂,無法講出犯案原由。被告的妻子、父母、其餘三名子女、甚至女事主本人,都向法庭呈交求情信,力指被告是好丈夫和好父親,懇求法官輕判。

削刑期扣減幅度

雖然得到家人支持和女事主原諒,但主審法官潘敏琦仍嚴厲譴責被告的罪行。法官指摘被告利用女兒對他的依賴,迫使女兒就範,以滿足個人自私的欲望,行為可恥卑劣。被告又向警方稱是女兒提出性要求,毫無廉恥,對女兒作進一步傷害。此外,由於被告曾企圖推翻認罪答辯,法官表明他不會得到一般認罪犯人享有的三分一刑期扣減。衡量整體案情後,法官認為應判被告九年監禁,雖然女事主最終毋須出庭,但法官僅允減刑四分一,最後判被告入獄六年九個月。 案件編號: HCCC 16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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