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食肆食物有曱甴、蒼蠅等「不速之客」,你會如何處理?若決定致電食環署舉報,分分鐘由原告變被告。由○七年至今年七月,本港僅三分一的舉報個案被成功檢控,原來這與署方塞責有關。目前全港有千多名衞生督察執勤,惟署方卻以人手不足,及避免與食肆發生爭執為由,竟着市民先行帶問題食物離開,再安排時間處理。法律界人士直斥,署方做法等同叫事主毀滅證據,影響調查的公正性,同時亦讓食肆有機會反過來控告食客誹謗,敦促署方全面檢討處理流程。
目前食環署共有千多名衞生督察廿四小時執勤,負責處理緊急事故。根據工作指引,該署人員接獲食物投訴後,應盡快聯絡投訴人,收取食物樣本跟進。而由於當值衞生督察前往涉事食肆需時,投訴人如未能在食肆等候,當值人員會建議投訴人適當保存食物樣本,稍後按其指示收取樣本及跟進。不過,指引歸指引,食客在食肆即場致電署方食物有異物時,衞生督察竟然未有按章工作,到場收集問題樣本。
「明明喺食肆裏面發生,攞走就等於毀滅現場證據!」阿May(化名)氣憤地說。阿May早前在大埔一間食肆用膳,誰知吃了半碗湯檬粉後,發現有黑色物體在湯內載浮載沉,她撈起一看,赫見是一隻大蒼蠅,並即時向店長反映,又致電食環署舉報。
阿May表示,當時衞生督察直指,由於人手不足,加上新界區只有葵涌一隊人,無法前來食肆收取食物樣本,吩咐她先把不潔食物「打包」回家。其後,她稱會找傳媒求助,對方才答允前來處理。
根據食環署資料顯示,○七年至今年七月,該署共接獲一千九百六十六宗有關食物有異物的投訴個案,當中一千三百一十八宗個案的食肆被警告,只有六百四十八宗,即不足三分之一被檢控,其中五百五十六宗入罪。不過,當中有多少宗屬投訴人把問題食物帶離食肆而能成功檢控的個案,署方卻未有透露。
法律界人士陳捷說:「阿May嘅事件反映食環署及前線衞生督察對法律無知!」他解釋,食客在食肆進食時,發現食物有異物,即時通知執法人員檢走問題食物調查,此舉對客人及食肆都公平;惟如要求食客在食肆的第一現場,取走問題食物回家,不但毀滅在場證據,亦會影響調查公正性,更讓食肆有抗辯理由,隨時可否認不潔食物是食肆所出,甚至有機會讓食肆反過來控告客人誹謗,食客由原告變被告。
另一法律界人士鄧達明更以過來人身份指出食環署的不是。鄧憶述,數年前在食肆進食時發現食物內藏有一隻熟透的曱甴,遂即場致電食環署投訴,該署職員以避免與食肆發生爭執為由,要求他先把問題食物以膠袋包起,帶到另一處才處理投訴。誰知上庭時,食肆否認控罪,最後他要出庭指證,幸得法官相信,才把食肆入罪。
鄧說:「攞走問題食物後,就會被人質疑係咪唔關食肆事,會唔會係食客自己加料?又或者係食客睇唔到有嘢飛咗落去,在疑點歸於被告下,食肆有機會脫罪,食環署做法唔單止令案件產生疑點,仲把簡單案件繁複化,浪費苦主出庭指證時間。」
就不潔食物的處理方法,食環署發言人表示,由於當值衞生督察前往大埔需時,故當值衞生督察曾建議投訴人(阿May)將食物帶回家等候調查,但投訴人選擇於食肆等候。至於衞生督察,主要負責處理緊急事故,如食物中毒,而署方會檢視人手,並按各區的工作量及實際情況,適當地調派衞生督察執行職務。
圖、文:探射燈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