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電話兩騙徒求減刑反加監

【本報訊】電話詐騙案屢見不鮮,連資深藝員江漢(原名姜永明)也成為險些受騙,兩名曾詐騙江漢的男女,早前上訴要求減刑,結果反被加刑半年,被改判入獄四年三個月及五年。上訴庭昨補發判案理由書,並一併頒下判刑電話詐騙案判刑指引,以監禁四年為判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

上訴庭認為,街頭騙案一般以監禁三年至三年半為判刑基準,但電話詐騙案以往無判刑指引。電話詐騙案猶如綁架案,受害人會相信他們的子女被拘禁而受驚、受壓,金錢損失程度遠比街頭騙案為大,而且騙徒在得手後可迅速逃往境外脫身,警方偵辦此類案件更加困難,因此要用監禁四年為判刑基準,加刑時以刑期三分之一為標準,若同類案有變本加厲迹象,可增加判刑幅度。

案件編號:CACC 45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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