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苦戀23年 婦通渠水「淋醒」男友

【本報訊】四十六歲麵包店女店員,苦戀不時向她索錢的花心漢廿三年,為對方誕下一子一女,也未獲「名分」,甚至看到對方與其他女子結婚,仍能等到對方離婚後再續前緣。惟她於年初懷疑對方有外遇,趁對方睡覺時,用通渠水「淋醒」對方,結果惹上官非,昨在高院認罪後,要還押監房看管,案件押後至十月十四日判刑。

疑對方有外遇 認罪候判

被告鄭亞蘭承認一項有意圖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名。法官在判刑前會索取感化和精神科報告,但強調對於家庭暴力的案件不一定會輕判。四十三歲事主李寶欽現時在右面頰和左上臂留有明顯紅印,他昨日到法庭支持被告。當懲教署職員把被告押走時,被告望着事主流露依依不捨之情,事主向她揮手道別。

辯方稱被告由內地來港,八七年結識事主,四年後同居。被告與前夫有一子,為事主誕兩子女,三名子女現年十六至十九歲。被告和事主一直同居,沒有結婚。事主好賭,不但無照顧家人,甚至向被告索錢。事主於○二年和另一名女子結婚,去年離婚後與被告重修舊好。此外,被告患有產後抑鬱症,情緒問題,加上與事主的感情瓜葛,才會犯案,她案發前後曾企圖割脈自盡。

辯方指事主原諒被告並認為自己都要負一定責任,又為被告求情。事主在留醫後兩、三天,已向警方表明不想指證被告,又為被告寫了兩封求情信,讚被告是「重家庭,愛子女」的好媽媽。

另外,被告在自己寫的求情信中透露,她的長子工傷入院,幼子離家出走,望盡快回家照顧家人。她又感激事主「以德報怨」,曾到獄中探訪她六、七次。她強調只想把通渠水淋向事主的手,無意「毀容」,而事主受傷的地方已無痛楚,只感到痕癢,眼睛也康復。

案情指,警方於今年一月十五日早上接報後,到達將軍澳厚德邨一個單位,見到被告和事主都被灼傷,將他們送院檢查。事主的眼睛和全身百分之九的皮膚被灼傷,被告全身百分之二點五皮膚被灼傷。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她懷疑事主有外遇,事發前與他爭執,當日早上,在他睡覺時,想起他的惡行,於是用通渠水淋醒他。

案件編號:HCCC 17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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