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公事唱K」兩死傷 索償敗訴

【本報訊】兩名年輕員工到內地參加公司的周年晚宴後,與同事去卡拉OK消遣後遇上交通意外,一死一傷。傷者和死者家人指因「傾公事才唱K」,早前入稟要求公司賠償。但法官指涉事死傷者「唱K」純屬私人聚會,並反問為何「傾公事」要找伴唱,裁定原告人敗訴。

原告人為傷者陳浩源和死者陳志佳(譯音)的家人,被告為貿泰電路版(中國)有限公司。判詞透露貿泰在港設辦公室,廠房則設在內地。在○八年二月五日(農曆年廿九)貿泰在內地松崗的酒店舉辦周年晚宴,兩名在港工作的死傷者與同事返內地參加。

晚宴完結後,內地李姓採購部經理駕車載陳浩源和陳志佳到卡拉OK,三人在凌晨零時三十分離開,李駕車到深圳關口,但途經廣深公路時發生意外,私家車撞向欄杆,陳志佳不治,陳浩源需切除左腳。事後李遭扣押十三個月,內地法院下令李向死者家人賠償八十萬元人民幣。

港人內地工作有難處

陳浩源早前作供時指,李要求留下傾談公事,因自己是低級職員,才應要求留下,並強調若知道去「唱K」純粹玩樂,一定會拒絕。他們「唱K」兩小時期間,確有商談公事。他又指於卡拉OK和餐廳「傾公事」在內地很平常。但李作供則指「唱K」只是消遣,又透露曾找伴唱,但因臨近歲晚,仍開工的伴唱不多才作罷。

法官不接納因公務去「唱K」的說法,指宴會後即將有長假期,涉事死傷者根本沒有迫切需要開會,而且公司亦有定期會議。

法官又稱若只是「傾公事」,難以理解涉事死傷者為何選擇坐車半小時去卡拉OK「商量」,而且亦不會找伴唱。

法官同意港人在外地工作會遇到不少難處,包括員工或被要求到卡拉OK或夜總會「見客」,他對案中的死傷者深表同情,但考慮此案的情況,法官不認為涉事死傷者到卡拉OK屬工作範圍,因此裁定原告人敗訴。

案件編號:DCEC 549、152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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