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務人員因違規而需接受紀律聆訊的個案有回升迹象。警方今年首八個月,處理五十一宗警員紀律聆訊個案,經已超出去年全年的四十九宗,而同期警方亦處理了九十七宗涉及警員的輕微違規個案。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下稱監警會)關注警員處分準則,建議警方的調查報告清楚列明處分的考慮因素,增加透明度。
警方昨日向監警會呈交投訴警察數字,今年頭七個月共收到二千二百四十八宗投訴個案(見表),較去年同期減少百分之三,當中涉及「疏忽職守」佔最多,達一千一百三十一宗,而在該投訴類別中,以未能適當/未能徹底調查案件仍然是最主要的指控類別,佔近六成。至於警務人員第二被投訴最多的類別是「行為不當/態度欠佳及粗言穢語」,達六百八十五宗,主要投訴沒有禮貌及行為有失警務人員體面。
另外,今年八月單月投訴警方個案亦有二百八十三宗,雖然警方推算今年全年警務人員遭投訴的個案會較去年的四千二百多宗下跌百分之九,不過今年頭八個月,警方已處理五十一宗警員因違規而要接受紀律聆訊的個案,超出去年全年的四十九宗,情況值得關注。
監警會主席翟紹唐關注警方如何處理警員違規個案的準則,直言「有時啲投訴個案睇文件覺得單case好嚴重,但警方最後則簡單處理;相反,有時簡單嘅案件則嚴重處理。」因此,他建議警方的調查報告,應清楚列明處分的考慮因素,增加透明度。警務處警司(紀律)謝守強表示,警方有一套指引處理警員違規個案,包括審視違規行為的性質,以及警員的年資、是否明知故犯等因素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