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於上市公司有線寬頻的一名電工,於有線電視錄影廠絆倒,着地時右手被嚴重割傷,從此不能發力。事後他向有線寬頻興訟,指公司疏忽及沒有提供安全工作場所,並索取賠償。高院法官經聆訊昨日裁定電工勝訴,有線寬頻需向他賠償二百八十多萬元。
本案原告林普偉(譯音),被告為有線寬頻通訊有限公司。涉案意外在二○○五年十月十九日發生。據原告的證供,他當日中午在有線電視錄影廠工作,於兩堂布景之間的狹窄通道,按上司指示調整燈具。他指當時通道滿布電線、拖板、燈具等雜物,當他俯前準備拔除一個插蘇時,被地上拖板絆至失衡,隨即再被電線絆倒,右手手背遭布景割傷。結果他的手部軟骨組織有疤痕增生波及關節,影響到其右手無法發力。
被告一方質疑他並非如庭上所述般受傷。被告舉出原告提供的工傷報告,報告引述了原告受傷後第一時間的說法,指原告其實是自己誤觸燙手燈泡,於縮手時被割傷。
不過,法官在觀察原告作供後,接納他在法庭所講的是真話。法官稱,工傷報告的講法,是原告在受傷即時、痛極等候急救期間所作,而且記錄重點是傷勢是否嚴重,而非受傷原因,故可理解其說法有欠準確。但法官亦批評,原告其後聘請律師申請僱傭賠償,其律師卻未有即時修正其事件版本。不過因被告同意作僱傭賠償,才不致影響今次申索。
法官認為,被告容許雜物堆積在通道,對工人構成危險,已屬違反僱主責任及疏忽,因此裁定被告要對原告的傷勢負責。
原告在受傷後,獲發病假至○八年,之後曾嘗試改行當司機及售貨員,但是都不成功。與訟雙方同意,如他沒經歷此意外,月入可達二萬一千多元,法官裁定,以他現在的謀生能力,應只可每月賺取一萬二千元,即損失九千多元。法官以此基準計算,認為被告要賠償原告由受傷至今,和今後十三年的收入損失,合共二百四十六萬多元。連同痛苦賠償、損失謀生能力及其他雜項賠償,最後賠償額為二百八十五萬多元(詳見附表)。因原告之前已取得僱傭賠償,之前已得的金額需於現在扣除。
案件編號:HCPI 695/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