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三十八名富豪響應蓋茨和巴菲特的號召,決定在生前或死後捐出至少一半身家做善事。根據美國《福布斯》雜誌的計算,這些富豪聯合起來將會捐出超過一千五百億美元。
做善事的人,我不能說他們肯定是「善心爆棚」,因為善心從來不應該以金錢或行動作為唯一的衡量標準,善心應是發自內心的。
佛家有「千金為半,二文為滿」的說法,意即布施功德之心不在乎於金錢的多或少,而是布施者的心。捐得錢多,如只為博取一些虛名或是自我感覺良好,那只是「半善」;純粹發自慈悲之心布施、不以功德心自居的人,才是「滿善」。因此,如果有人認為這批美國人捐得錢多就是「滿善」之人,我怕他們是曲解了「善」的意思。
我亦不能說,他們捐錢是無償的。有些時候,捐錢後獲得的東西,會比所捐出去金額的價值尤大,特別是當受捐獻對象是與企業自身利益有關的機構,企業有可能獲得諸如承辦一些大型項目、融資的時候可以更加暢通無阻,抑或是繳納的利得稅額可獲削減等大優惠。果如是,這種圖自身利益的捐獻行為,更非一個善人應有之舉。
有人以此事來比較中國人與美國人的「善」。但我認為善與不善,不能夠單純用行為去界定。這事件中,我看到的是美國高度透明的慈善募捐機制。美國人、美國企業說捐幾多錢就一定算數,因為他們捐款金額,政府及傳媒都可以把它追查出來,難有漏網之魚。
所以,如真要比較,我想中國最需要學習美國的地方還是這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