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市民抗議司法判決不公、上街遊行,被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扣上了兩頂帽子,一曰「或可構成對司法機構或司法人員施壓」;二曰「可能引致藐視法庭罪」。然而,這兩頂帽子並沒有「阻嚇」住市民上街,反而引來輿論猛批,痛加駁斥。對此,余大狀很不甘心,又撰文闡述她的「恐嚇」論,並對市民遊行加多了一頂更大的帽子——影響司法獨立。余大狀說:「公眾對司法人員施壓,可能會引起新問題,影響司法獨立。」
好一個「影響司法獨立」!茲事體大矣。可惜,余大狀在論述這件事時扯上「司法獨立」完全捉錯用神,或曰偷換了概念。所謂司法獨立是指司法、行政、立法三者關係而言,是在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關係中確立。司法獨立、司法審案、判案不受行政機構、立法機構干預、不受法律之外的因素影響,以法論法、依法辦案,這些就是司法獨立。也只有在這個意義上司法獨立的地位才受到維護和尊重,目的是為了司法判案能夠公正、公平、彰顯社會公義,這就是我們通常講的「法治社會」。
然而,司法判案能否公正、公平、彰顯社會公義,卻不是體制上的「司法獨立」能夠完全保障的。審案、判案的是司法人員,司法人員依法辦事、依律審案、判案,這些也不能完全保障審案、判案一定公正、公平、彰顯社會公義,因為法律程序和條文是「死」的,人是「活」的。在這樣的框架和局限下,審案、判案在某種意義上可說是「人的因素第一」。而人——不管是甚麼人包括受過嚴格專業訓練和職業道德訓練的司法人員都可能犯錯。他們因此而判案不公,被公眾質疑,受到批評,這和要「影響司法獨立」有何關係?
因此,余大狀把民眾抗議判決不公扣上「對司法人員施壓」、「影響司法獨立」的大帽子,這是犯了常識性的很低級的錯誤,很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