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於筲箕灣屋邨的一名領取綜援男子,認為前港英政府於一九三六年刊憲,重收其祖父名下一幅亦位於筲箕灣土地的命令有誤,為了向政府「取回」土地權,早前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呈請,要求取消七十四年前的重收命令,但被行政會議拒絕。男子不服判決,昨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行會的決定。
申請人歐陽見寶,答辯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涉案的土地位於筲箕灣地段387號A(下稱該地段),約一千八百八十平方呎。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歐陽潤(申請人祖父)自一九二三年起是該地的註冊業主,政府於一九三六年重收該地,該地自此沒有再易手。
申請人早前引用《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要求行會就重收該地給予寬免。由於法例規定有關呈請要在重收註冊日期起計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人同時要求行會延長提出呈請的期限,惟遭行會拒絕。
申請人遂於昨日自行入稟高院,指稱行會只是用一句「決定不應延長提出呈請的期限」交代行會決定,是沒有任何合理理據和解釋而拒絕其要求,要求推翻行會的決定,並要求取消重收該地段的命令。
記者昨上門向申請人查訪,他展示其祖父歐陽潤於一九二三年,以五千二百多元購買該地段的契約文件,更帶記者前往聲稱屬於其祖父的屬該地段一部分的筲箕灣遊樂場,感慨地說︰「全部都係我阿爺嘅。」
他指稱祖父買地後將該地段承按給第二者,對方輾轉再承按了給其妾(第三者),但政府於一九三五年徵收地租時找不到第三者,便於翌年刊憲收回土地,申請人指政府當時從未嘗試找尋過為地主的祖父便收地,做法實有誤。其祖父在七十年代初過身,他從父母口中得知祖父在筲箕灣有一塊地,遂查閱政府檔案,在○五年終找到涉案地段資料,亦展開他討回土地之決心;他並展示多年來跟地政總署、發展局及香港歷史檔案館的來往信件。
案件編號:HCAL 80/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