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一幢住宅大廈,疑屋宇署審批住宅大廈圖則疏漏,並無預留出入口供清潔天井垃圾,導致其中一個單位飽受滋擾,業主被迫定期大開方便之門,讓清潔工「登堂入室」爬入天井掃垃圾,否則就會被指違反大廈公契。香港業主會炮轟屋宇署審批圖則時「做啲唔做啲、得過且過」,留下爛攤子令業主與管理公司產生爭執,擺明靠害。
「管理公司每個月都要搵人入我間屋,經廚房個窗,爬入天井掃垃圾,搬走一大袋又臭又漏水嘅垃圾,之後又經過我個廚房同客廳,攞番出去,我覺得好唔衞生同好滋擾!」位於黃大仙的一幢住宅大廈,其中一名在○五年始遷入的業主古先生,由於住所廚房窗外連接的天井,經常布滿垃圾,影響家居衞生,雖感不便,他也無條件讓清潔工每個月入屋一次,在廚房與天井間爬出爬入清理垃圾。
後來,古先生認為管理公司借路的做法很滋擾,去年中始拒絕讓清潔工入屋。管理公司因無法清理天井堆積的垃圾,被食物環境衞生署檢控,就發信給他,強調根據大廈公契條文,有權經過其單位往天井掃垃圾,要求古先生重開方便之門,否則就會透過法律行動解決問題。
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以往收到不少同類個案的業主求助,他認為署方審批時有疏漏所致,「屋宇署審批時,明明見到無通道都唔出聲,做嘢得過且過,如果當初唔批呢啲圖則,就唔會引發今日嘅爭拗,靠害業主!」
法律界人士黃國桐亦認同屋宇署審批圖則有疏忽,才惹起事端,至於管理公司引用公契條文「入屋掃垃圾」,他則聞所未聞。他解釋,公契賦予管理公司人員入屋,但主要用作維修一些設置在住宅單位內的公共設施,而天井垃圾涉及公共衞生問題,並非維修問題,故他不認同公契條文所賦予的權力,可被無限伸延至「入屋掃垃圾」。
屋宇署發言人指出,指大廈天井堆積垃圾造成滋擾,與大廈管理及住戶的公德心有關,而非樓宇本身設計或審批圖則是否有疏忽的問題。該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所訂定建築物在結構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標準,審批私人建築物的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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