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點江山:巨貪何以帶病升官

有「南霸天」之稱的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前日在重慶一審宣判,法庭認定陳紹基受賄近三千萬元人民幣罪名成立,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充公個人全部財產。

官方新華社報道,法院判決書指陳紹基在一九九二年二月至二○○九年四月,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子陳子翊、情婦李泳索取及收受財物,共計二千九百五十九萬五千多元。

發人深省的是,既然法庭揭露陳紹基貪腐犯罪時間乃九二年至○九年,但恰恰在這十七年中,陳先由廣東省公安廳長晉升至廣東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九八年);旋又高升至廣東省政協主席(○四年),即是由正廳級升至副部級,再由副部級升至正部級,連年貪腐,卻步步高升,可謂「帶病升官」之典型!

人們不禁要問:黨內有紀委,政府有監察部,執法有公檢法,為何十七年來都對一個貪官「走漏眼」?

照法庭指證,陳紹基是九二年二月即剛任省公安廳廳長不久已開始貪腐,卻在六年後的九八年升任省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掌握全省公檢法大權,究竟執政黨對領導幹部的培養、考察、提拔依據的標準是甚麼?是否「上級說你行,不行也行;上級說你不行,行也不行」?況且將貪腐分子委以一省執法大權,等同派隻碩鼠看管糧倉。可見,組織部門對幹部的使用本身就存在制度性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