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原則》是一九九三年聯合國大會通過有關國家人權機構的國際標準,訂明建立人權制度的方式和理念,當中列明有關人權機構的掌管人士及成員需具備的特質,包括對人權工作有明確承擔、深入認識和有推動人權保護的經驗,具公信力及獨立於政府,招聘和遴選的過程須具透明度,並充分讓公民社會積極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