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可合法向任何顧客賣酒,包括十八歲以下人士,只要不為客人開酒,客人不在店內飲酒便可。由於售價遠較酒吧便宜,娛樂區便利店已成知慳識儉劉伶買醉之所,亦成為未夠年齡光顧酒吧青少年獲取酒精的最便捷途徑。
事實上,酒吧區如蘭桂坊的顧客,不少喜歡站在街上喝酒,一則享受熱鬧氣氛,一則乃酒吧內已全面禁煙,欲煙酒齊來又守法者,便得走到街上。正因街上空間不屬任何店舖,遊人在便利店用四分之一或更低價錢買了飲品,走進人群中,便成了酒吧街一分子,且可不付分文站在酒吧門外,享受店內傳出來的爵士樂,兼一陣陣從酒吧空調釋放出來的涼快。
酒吧老闆為之氣結,訴諸傳媒謂便利店非法賣酒;便利店即以囑咐員工不得為顧客開酒回應,同時亦提醒顧客須離開店舖範圍,方可飲用剛購買的含酒精飲品。但卻準備各式開瓶器供顧客借用,蓋因借物件不屬犯法,尤其顧客走到便利店門外才使用。
退一步想,酒吧老闆投訴只是浪費時間,光顧便利店與光顧酒吧的顧客,可能屬兩個不同組群,中間重疊甚少。前者絕非酒吧爭取對象,要不然便須大幅減價,結果得不償失。投訴亦只會招惹更多投訴,如酒吧顧客佔用公共地方等,導致不必要的官僚介入,令經營環境更惡劣。
不同價錢吸引不同顧客,包括酒吧附近的便利店。一如高級西餐廳附近有茶餐廳、大牌檔等,反而可把整個酒吧區帶旺,令願付較高價錢的客人享受熾熱歡騰氣氛,亦令平民百姓不致因負擔能力不足,而失卻一個湊熱鬧的好去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