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腦蔡國權向司機索償

八十年代本地創作歌手蔡國權,○二年在內地遇到交通意外,腦部受創,現要靠輪椅代步,他的妻子較早前代表他向肇事司機索償,高院昨就司機是否需負責任開審。蔡妻昨在庭上稱,她得知意外發生後即趕抵深圳,並從蔡的朋友口中聽聞交警估計意外時車速高達每小時一百六十公里。

原告余達卿代表蔡國權入稟,被告陳華顯。

原告律師昨日開案陳詞透露,意外發生於○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蔡與另五人乘被告駕駛的汽車從廣東省返港,途中車胎爆裂,汽車翻側滾下斜坡,相信意外時車速高,蔡又無戴上安全帶,蔡現時有癡呆及柏金遜症狀,需在療養中心居住,由社署擔任監護人。車上另有兩名乘客死亡,被告已賠償其他死傷者家屬合共約四十萬元。

原告昨在庭上供稱,意外發生時她身在美國,她四日後才趕至深圳,到埗後蔡的弟弟及朋友均向她報告情況,他們亦只是從交警口中了解意外的經過。

載朋友從廣東省回港

被告陳華顯則是一間麵粉出入口公司股東,他稱當日駕駛四驅車載朋友從廣東省回港。他八十年代已駕車,有中港兩地車牌,在內地駕車會特別小心,除會提醒乘客戴安全帶,並每到休息站都會檢查輪胎狀況。

他稱當日天氣及路面情況均良好,蔡坐在汽車第二排座椅的中間位置,他從倒後鏡看到眾人睡着了,意外發生前不久他看過時速顯示為每小時一百零六公里,該路段的時速限制為每小時一百二十公里,故他沒有超速。後來聽到蔡國權說「爆胎」,他亦聽到「噗」一聲,立即煞車及扭軚,惟汽車最後翻滾跌落河中,他幾經辛苦才可以解開安全帶浮到水面。

肇事四驅車墮入河中

被告續說,意外後他因鎖骨斷裂,被送到醫院,並被控遇事駕駛不當須羈留,交警後告知他意外時整車墮落河中十六米水深地方,三人被拋出車外,另有一人隨車掉入水時被車壓死,交警經調查後,最終決定不起訴他。

他指肇事的四驅車是二手買回來,○二年續牌時曾作測檢,亦換過後車胎,但單據已丟棄。

原告律師質疑,被告不會經常檢查車胎,認為他根本無維修汽車,又指被告當晚趕着返港出席飯局時超速而發生意外,被告否認說法。

案件編號:HCPI 105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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