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及育有一子的前香港划艇代表隊女選手陳學殷,疑與前僱主的婚外情破裂後對方處處迴避,她為挽回感情,被指寄信予男方指稱手持二人的性愛片段,涉嫌藉此勒索對方三百萬元,並逼對方相見,因而惹上官非。案件昨於荃灣法院再提訊,被告繼續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下月十三日轉至區域法院審理,而一直收押的陳,則獲准以三萬元現金及二萬元人事擔保候訊。
被告陳學殷(廿七歲)報稱家庭主婦,她於九八年以十五歲之齡,代表香港出戰曼谷亞運的雙人划艇項目,獲得第四名。
身材瘦削的被告,昨出庭時穿上樸素服裝,戴上黑色粗框眼鏡,沒有化妝,只將一頭長髮束成馬尾;她應訊時一臉憔悴,滿面擔憂之情,辯方律師提起她與男事主X的關係時,她不時用紙巾默默輕拭眼淚。
被告被控一項勒索罪,指她在今年五月十二日至十三日期間,在香港某處為令自己獲利,因而向X先生勒索三百萬元。
控方庭上表示,被告與前僱主X發展出親密關係後,寄信給X,恐嚇他要將三百萬元存入被告戶口,惟X不理會。被告其後約X見面,警員代X到餐廳赴會並即時拘捕她,警誡下她承認曾寄信,但否認持有二人的親密片段。控方指案情嚴重,恐怕被告會干擾證人故反對她擔保。
辯方申請保釋時則透露,被告因X不再理會她,X又拒絕在經濟上關顧她,令她十分傷心難受,她為了與X和好才去信給X,希望藉此引X見面及獲得注意;辯方又指被告信中的用詞,流露出她認真看待這段感情,且沒有勒索意圖。辯方續指,警員拘捕被告前,並沒有機會給她解釋,其後警方亦未能搜出涉案親密照片。
辯方補充指,被告於五年前在X的公司任職時認識X,自她離職後一直沒有與該公司的職員聯絡,加上她若獲保釋後,將會搬到父母家中同住,接受父母監管,故不會騷擾X。而被告又十分掛念已個多月沒見的三歲兒子,故不會作出棄保潛逃的愚蠢行為。辯方又透露被告已婚,之前與丈夫同住,現時無業。裁判官最後批准被告以現金及人事共五萬元保釋外出。
案件編號:TWCC 144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