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獲好巿民獎的警隊高級督察之妻,疑不滿家中印尼女傭騷擾她午睡而實行大報復,先要印傭通宵搬屋和做家務,翌日更涉嫌狂摑印傭致嘴角流血。案件昨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引述庭上證供,指受害人的男僱主畏妻,受害人因此無向他報稱被襲亦屬十分合理,加上受害人不會自行製造傷口誣告被告,遂裁定被告一項襲擊導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擁有碩士學歷的卅六歲女被告曾懷遠,為註冊護士和助產士,以往並無案底。被告昨身穿西褲外套出庭聽判,期間一直眉頭深鎖,聞判後她顯得晦氣地將袋丟在一旁和低聲埋怨,陪同她出庭的丈夫陳誠斌即時上前安撫她。裁判官昨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准被告保釋至下月八日量刑。
辯方律師昨求情時指,被告在案發時並無使用武器,案件情節亦非最嚴重,沒有對受害人造成永久傷痕。雖然法庭一般會判毆打傭工的僱主監禁,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背景良好,○五年曾獲好巿民獎,以及需照顧五歲女兒,能判處非即時監禁,以減輕事件對被告女兒之影響。
裁判官裁決指,受害人學歷低,作供時雖將嘴角傷勢所在位置左右調亂,但她其後主動澄清,法庭接納她是一時弄錯。至於她被襲後沒有向男僱主投訴,法庭認為男僱主與被告為夫妻關係,受害人向他投訴未必有用,加上證供顯示男僱主害怕被告,故受害人的做法非常合理;她不熟悉本地話,希望到僱傭中心向同聲同氣的同鄉始投訴亦實屬正常。
裁判官又指,受害人為被告工作約一年半,雙方只餘下約五個月的合約,辯方認為受害人因為損毀了相框恐被辭退才誣告被告,但法庭認為雙方關係一直良好,受害人無必要故意弄傷自己,以誣告被告。加上受害人傷勢報告與被襲情況脗合,故裁定被告罪成。但裁判官考慮到被告背景良好、重犯機會低,准她候判期間保釋外出。
案情指,廿四歲受害人Yuni Atik去年十月二日致電正午睡的被告,被告感到受騷擾,要事主嘗嘗「成晚冇得瞓的滋味」,當晚即着受害人搬屋、按摩和洗衫。至翌日中秋節晚,被告在九龍塘畢架山道依利沙伯大廈住所內,要受害人發誓不洩露搬屋和家中大小事宜,事主拒絕,即被掌摑。她其後偷偷出門到僱傭中心向同鄉哭訴及報警。 案件編號:KCCC 128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