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社民連成員劉山青去年十月一日遊行去中聯辦示威時,爬上警車頂大喊口號,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成,昨於東區法院被判一百廿小時社會服務令兼付堂費一百元。裁判官指今次是被告第三次犯同類案件,原應判監以收阻嚇作用,但相信他當時只是一時情緒過分高漲「行為過咗火位」,所以「畀多次機會」。
裁判官又告誡劉山青:「我接納當時你同群眾都情緒高漲,沖昏咗頭腦先做出過激行為,你係有經驗嘅示威者,希望你下次盡量克制」。
案情指,劉山青在示威期間,爬上警車車頂並逗留了個多小時。裁判官認為劉的行為極有可能導致人群「跟風」,故裁定他罪成。 案件編號:ESCC 52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