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程式員在網上認識女秘書並火速相戀,惟個多月後卻嫌女方「唔靚又無身材」而提出分手,女方為挽留戀情,讓他拍下多款慾照私藏;惟男方竟藉此威嚇,要將慾照放上網以勒索兩隻勞力士錶及現金,最終被捕。被告早前在觀塘法院被裁定三項勒索罪成,裁判官昨判刑時認為案情嚴重,事件對女事主帶來極大影響;又指本案不應在裁判法院審理,故雖然控方的檢控有所延誤,仍重判被告入獄兩年半。
裁判官直斥被告梁家輝(卅九歲)以女事主「最弱的弱點」去威脅,行為十分卑鄙,因為被告明知將裸照放上網「等於全世界都睇到」,會對女事主造成極大傷害,因此必須嚴懲以收阻嚇,考慮被告願意賠款及遭延誤起訴,已作出酌量扣減刑期。
辯方昨求情指,本案發生於○六年尾,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在翌年一月已取走被告的電腦及手機往檢驗搜證,但同年四月始完成;同年七月警方再檢取女事主手機,但兩個月後才交予商罪科檢驗;至○八年七月警方首次諮詢法律意見,兩個月後又將被告及女事主的手機及電腦再送往商罪科檢驗。
商罪科在去年一月終完成所有檢驗工作,但警方遲至去年十一月才正式將案件交予律政司起訴,今年始在法院提堂,昨日才審結。
辯方直指控方的拖延,令被告在近四年裏飽受壓力,惟他無放棄自己,依然努力生活,故希望裁判官在判刑時加以考慮。辯方又向法庭呈上由被告開出的六萬二千八百元支票,作為對女事主的賠償。
控方亦承認本案由調查至檢控確實「用咗太耐時間」,並對此深感抱歉;但重申控方的角色「好被動」,又表示案件在四年間換了多名警方案件主管,對調查進度亦有所影響,控方亦希望類似事件不會再發生。
被告被控○六年十月至十一月期間,以恫嚇方式不當地要求女事主(卅多歲),交出一隻約值三萬零七百元的勞力士手錶、另一隻值八萬元的勞力士手錶及三萬二千港元。
案件編號:KTCC 1243/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