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今次提出修訂《2010年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的討論過程中,曾經引入研究上市公司潤迅通信前副主席楊軍與妻子在○六年的離婚個案,兩人各自在本港及深圳法院申請離婚令,財產分配造成混亂的問題,原訟法庭和上訴庭均要求當局考慮制訂新法律條文,賦權香港法院可處理海外離婚判令後的經濟濟助事宜,該案件正待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修例程序已率先展開。
楊軍與妻子馬琳在○六年鬧離婚,楊軍先在深圳法院取得離婚令,並獲判只需分配一筆一千四百萬元人民幣資產;之後馬琳在香港法庭要求不採納深圳裁決,最後獲判可得到三億七千六百多萬元的資產,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判決指原審法官無權不接納深圳法院的裁決,判楊上訴得直,擱置馬可獲三億多元的命令,馬琳不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庭指出,當本港法庭承認外地離婚頒令有效後,即使爭議的財產在本港,本港法庭也無司法管轄權處理,會造成不公平情況,英國早已修訂有關法律,促請當局盡快檢討及修例,賦權香港法院可處理海外離婚判令後的經濟濟助事宜。當局經徵詢法律專業團體,包括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家庭法律協會和司法機構後,提出現時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