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配偶可來港分身家

居港人士在境外離婚,其配偶今後將可越洋來港申請財產分配,當中北上娶妻的港人勢首當其衝被「分身家」,訟訴潮隨時一觸即發。港府今日刊憲,賦權香港法院在承認外地的離婚判令時,可處理離婚雙方財產分配、贍養費等經濟濟助問題,婚姻的任何一方只需以香港為居籍、慣常居於香港或與香港有密切聯繫,例如港人內地婚姻或一些藝人在外地註冊結婚等,均受新的修訂法例保障。律政司直言,難以估計實施條例後對法庭帶來的額外工作量。

根據現行法例,本港與外地的離婚命令並未達到相互承認的階段,儘管婚姻一方在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已取得離婚判令,亦不可向香港法院提出經濟濟助申請,造成申請一方根據外國法院命令,但未獲經濟給養或所獲的款項不足,便可能陷於生活困境。

附防止逃責條文

《2010年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婚姻的任何一方獲外地法院批出婚姻令後,可向香港法院申請經濟濟助申請,除非申請援助的一方已再婚,有關人士提出經濟濟助申請前,必須取得法庭的許可;條例又訂明,法庭批出許可後,如覺得申請人或其家庭子女需要即時獲得經濟協助,可發出經濟濟助臨時命令。

條例草案亦載有防止逃避責任的條文,以防止處理有關的財產處置及交易是意圖令經濟濟助申請失敗、阻止有關申請、削減經濟濟助的款項,或妨礙執行經濟濟助令的任何形式。條例將於六月三十日在立法會進行首讀和開始二讀辯論。

香港律師會家事法例委員會成員何志權歡迎當局修訂法例,認為可彌補現有法律的不足。他直言,不少港人到內地結婚,條例草案將適用於有關人士上的保障,內地妻子或丈夫今後可手持內地離婚令,直接向本港法院申請財產分配及贍養費。

料最快年底實行

何志權又稱,除中港婚姻外,香港作為國際性城市,有不少來自不同國家的人士來港工作及居住,條例草案可減少海外離婚財產分配的法律爭拗,讓配偶盡快獲得應有的贍養費,他預計整體修例程序需時半年,最快可在年底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