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汽車保險條款規定,非商業用途車輛不可涉及任何金錢交易,倘乘客在乘搭白牌車期間遇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將有機會以有關車輛與第三者保險有所牴觸而不作任何賠償。
現行法例規定,並無訂明「商業用途車輛」,根據《道路交通條例》,任何人不得駕駛或使用;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有生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任何人違反規定即屬違法,首次被定罪,可處罰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再犯者可最高被罰款一萬元及監禁半年。另外,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有關人士一經定罪,可被暫時吊銷汽車牌照,最高期限為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