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馬保華拒排期重審案件

裝修公司男東主非禮失婚女顧客,原審時被裁定非禮罪成判監九星期,涉案男東主後來上訴得直,案件發還重審,昨以新案形式提堂時,署任主任裁判官馬保華正是當日的原審裁判官,他直言對該案「好有印象」,更指原訟庭有關裁決「令好多人議論紛紛」,認為律政司應上訴至終審法院,否則「以後所有裁判官都要跟佢個原則,影響好深遠」,並拒絕為案件定審期,將案押後至下月十二日,待控方考慮是否有進一步行動,被告則獲准保釋。有法律學者批評馬官作為該案原審法官,公開評論上訴裁決並不恰當。

本案被告劉照棠(四十八歲)報稱居於美孚新邨一期某單位,他現被控於○七年十一月至○八年一月期間,三度在美孚新邨四期某單位非禮同一名女事主。

根據控方案情,早於一九八九年被告便替女事主裝修寓所,至○一年被告嘗試約會女事主遭拒,當時雙方均有家室。○三年女事主與丈夫離婚,兩年後與男友同居,並於○七年再聘請被告替她與男友的新居裝修,惟被告藉與她討論裝修工程,先後擁抱及強吻女事主,又對她「上下其手」,甚至推她落床非禮;被告早前在觀塘法院經審訊後被馬官裁定三項非禮罪全部成立。

被告不服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陳慶偉在判詞中指,馬官錯誤地將女事主向男友及另一友人講述被非禮的證言列為「新近投訴」,更判定有關證供可證明女事主證供的一致性及她沒有同意上訴人的行為,是犯上「法律上錯誤」,故陳官認為馬官的定罪有不穩妥的地方,下令擱置定罪及刑罰,案件發還另一裁判官重審,至昨日案件再在觀塘法院提堂排期。

原審官評論上訴捱轟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認為,馬保華作為該非禮案的原審法官,公開評論上訴裁決並不恰當,馬官的觀點或令人覺得他有所偏袒,而為案件排期屬行政工作,由原審法官負責並無問題。但今次因有原審法官評論上訴裁決,建議司法機構安排另一名法官為該案排期。

案件編號:KTCC 3397/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