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隊因應負債警員人數急增,一度實施警員前往內地或澳門作私人旅程,須向處方提交通知書的政策,後來負債警員人數減少,加上有關措施不合時宜,往內地申報制度已取消,而赴澳門需申報則在○六年取消,現時只有停職及放病假的警務人員離港時需向上級申報。
警隊一九九六年眼見負債警員個案直線上升,為達致良好管理成效及維持高水平紀律標準,當年十二月實施離境申報制度,要求因私事前往內地或澳門的警務人員,離港前須提交通知書。
不過,有警員認為該制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提出司法覆核,法庭最終裁決申報制度無違法。
至二○○○年,警隊因應往內地及澳門的整體紀律有改善,加上負債問題警員持續減少,警隊遂於七月一日終止執行往內地需申報措施。後又於○六年四月,更進一步取消往澳門需申報制度。
不過,現行《警察通例》規定,警員在兩種情況下離港需要向上級申報,一是停職警員,因其每天需向所屬單位報到,因此離開香港前亦須申報;二是放取病假的警員,無論打算前往任何地方,均需在離開香港前書面通知單位指揮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