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襲港英制度處分上寬下嚴

【本報訊】警務人員處分制度一向是上寬下嚴,憲委級警官只須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獲得寬鬆處置,但督察級或以下員佐級警員,則須接受嚴厲的紀律處分,這種下嚴上寬的不公平罰則,原來是殖民地時代遺留下來,用作保護外籍高級警官,而有關法例被批評已不合時宜。

現時警察(紀律)規例包含四套不同的處分機制,分別適用警司以上的憲委級、督察級、員佐級和輔警四個不同階層警員。憲委級人員的紀律處罰機制與一般公務員,例如文書主任等職系相同,與警隊基層下屬罰則截然不同。督察和員佐級人員的行為若有辱警務人員聲譽,須受到處分,嚴重者革職查辦,惟憲委級警官則不受以上規例監管。

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表示,這種上鬆下嚴的處分制度,非常不公平及無理,極容易放生犯事的高級警官。造成這種不平等制度,主要是當年殖民地政府,為了保護外籍高級警官利益所制訂,但現時英、美等西方國家的警隊刑罰上下一致,當局應該立刻改變這種「刑不上士大夫」的法例。

立會將討論修訂

本月廿一日,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將討論紀律處分機制及紀律部隊法例的建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