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長沙灣警署的高級督察林冠樺,利用職權替報案人蒐集法庭及警隊「保密資料」,藉此索款二萬元,並要求報案人在名下公司預留職位供他日後「轉工」,最終被廉署拘捕。法官昨在區院判刑時斥被告利用警隊處理檔案之漏洞犯案,乃咎由自取兼損害警隊聲譽,考慮到被告事發後患上抑鬱症及萌生自殺念頭,遂判他入獄十一個月。
四十一歲男被告林冠樺,自九六年加入警隊任督察,期間多次獲上級嘉許,案發時為駐守長沙灣警署的高級督察,惟現已失去工作。西裝筆直的被告昨被解出法庭時表現鎮定,非常專心聆聽判詞,聞判後沒有特別反應。被告早前承認藉公職作不當行為罪名,控罪指他於○五年十一月至○七年十一月間,藉公職向法庭申請五份搜查令以追查銀行文件,並將警方內部報告、稅務局文件、公司及土地查冊紀錄交予報案人張偉強。
法官昨判刑時指,屢獲嘉許的被告原對社會貢獻良多,惟被告「冇珍惜所有,咎由自取」,法官又指,身為高級督察的被告,利用職權用失實的理由向法庭申請搜查令,且利用警隊處理檔案之漏洞、同事及下屬對他的信任取得資料,並將之交予未獲授權人士。法官嚴斥被告所為,違反公眾對被告身為高級督察的信任,對警隊聲譽造成負面影響,亦影響公眾對警隊的信心,故此量刑起點為卅個月。
法官表明不相信被告辯稱幫助朋友之說法,亦指被告沒有交代犯案動機,惟考慮到被告認罪,更因此案而患有抑鬱症及腦海曾萌生自殺念頭,而案件調查至今涉及頗長時間,對被告是另一種懲罰,加上教會牧師的求情信等等,故此酌量減刑至監禁十一個月。
案件編號:DCCC 124/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