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法》內特首及立法會最終由普選產生的定義:既要實現選舉的普及而平等,也要充分考慮符合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與香港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相適應、兼顧各階層的利益、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發展。
3. 普選特首門檻:《基本法》規定特首的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致有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這表明未來特首的提名模式,與現時選舉委員會由一百名委員以個人聯合提名候選人,完全不同。
4. 功能組別存廢:功能組別自香港有選舉制度以來就一直存在,要客觀評價,香港社會對其存廢問題分歧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