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非禮女教師案副校長甩罪

【本報訊】長沙灣天主教南華中學副校長簡元銳涉兩度在教員室非禮女教師案,裁判官質疑事主證供不盡不實,認為事主於首次遭非禮後,對被告無戒心或防備,仍與簡近距離接觸,實屬不合理;基於對事主證供存疑,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均不成立。被告眾親友聞判興奮起哄,引來側目,簡則笑着大方離庭。

五十七歲被告被控去年四月二日及十一月十八日,在學校三樓教員室非禮卅九歲女教師,案件昨在觀塘法院續審。

事主證供矛盾

裁判官昨裁決時指,事主在首份警方口供上,完全無提及去年四月二日的非禮指控,法庭難以接納事主指稱是警方着她不用提及事件的解釋,認為警方理應不會限制事主的證供內容;加上若事主四月二日曾遭非禮,應會對被告有所避忌及顧慮,不會再在十一月十八日,單獨與被告在僅得一呎的距離見面,故質疑四月二日發生非禮事件的可信性。

裁判官續指,十一月的事件中,唯一能確定的是被告曾遭事主襲擊或摑臉,但並不能因此證明事發經過就如事主所述,控方亦無其他佐證,故裁定被告兩項非禮罪均不成立。

案件編號:KTCC 1585/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