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呈請首上訴終院

【本報訊】終審法院成立十三年以來,將首次要為自己是否享有終審權而進行聆訊。在○八年立法會選舉中落敗的莫乃光,興訟指對手譚偉豪違規在電視賣廣告,但高院原訟庭已為案件一錘定音,判莫乃光敗訴。莫乃光(見圖)認為選舉事宜的終審權應屬於終院,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已排期於十一月中進行聆訊,以決定《立法會條例》將選舉事宜的終審權歸原訟庭,是否牴觸《基本法》。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六十七(三)條,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可透過選舉呈請質疑選舉結果,但終審權是歸於原訟庭,案件經原訟庭一審判決後,便不可上訴。莫乃光於去年四月被原訟庭判敗訴後,曾向上訴庭上訴,但上訴庭以沒有司法管轄權為理由,駁回他的申請。惟莫乃光找到一個迂迴的上訴方法,引用《基本法》第八十二條,指終審權應歸於終院,要求宣告有關《立法會條例》牴觸《基本法》,並想終院一併審理他就選舉呈請提出的上訴。

須看立會條例是否違憲

終院昨指,選舉事宜的終審權歸誰,是重大的法律問題,故排期於十一月十八日及十九日進行聆訊,以決定《立法會條例》是否違憲,如果沒有違憲,案件正式告終;如果有違憲,莫乃光可透過上訴挑戰選舉結果。不過,現行《立法會條例》未被剔除,終院仍無權審理選舉呈請的上訴,故不會審理有關選舉呈請的上訴。

莫乃光與現任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別議員譚偉豪於○八年競逐該界別的議席,結果落敗。莫乃光及後指出,譚偉豪違規賣選舉廣告,在選舉前拍了八段名為「IT達人Talk」系列短片推銷自己,並且買下有線電視的廣播時段播放,質疑譚偉豪違規賣選舉廣告,要求推翻選舉結果。

案件編號:FAMV 3 & 11 /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