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精品店男東主去年駕駛四驅車途經東區走廊時超速,切線時失控撞向前面的電單車車尾,令電單車失控人車翻側滑行並分離,鐵騎士教師因身體多處受創終告死亡。法官考慮案情後,昨裁定四驅車司機危險駕駛致他人死亡罪成,判刑時直指被告超速行車兼切線為極錯誤決定,加上被告自○四年起有六次超速紀錄,故判囚一年半、停牌兩年半及罰款一千元。
卅七歲被告林聖鴻,昨被裁定一項危駕致他人死亡罪。控罪指他於去年二月十九日,在東區走廊西行方向危駕,令中學教師陸兆輝(四十七歲)死亡。被告另承認一項使用欠妥車輛罪,控罪指他於當日所駕駛車輛的兩邊車身、前後車門玻璃窗及車尾擋風玻璃均貼上有色薄膜,導致車窗透光能力減低。
法官裁決指不接納被告當時並無超速,亦不相信他撞車時看不到電單車,故裁定他罪名成立。法官判刑指出,被告九一年取得車牌,自○四年起六度超速駕駛,其中一次更於案發前兩周干犯。法官指被告在路面限制為時速七十公里的道路上,以八十九公里超速行車,明知此舉會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有關決定實極為錯誤,考慮到被告屢犯超速,無可避免要判監禁。
控方指,案發地點濕滑但甚少車輛,被告揸四驅車超速無亮車頭燈,由右一線突切入右二線,車頭打斜撞向死者電單車尾,電單車被撞後在路面滑行逾一百米始停下,電單車司機死亡。
案件編號:DCCC 978/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