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指紋花六年 警延誤破案

鴨嘴帽劫匪於二○○三年的一天內企圖搶劫荃灣及尖沙咀兩間銀行,均事敗逃逸,但遺下恐嚇字條,警方其後對字條進行指紋鑑證,直至去年始成功確認疑犯乃一名有多次案底的中年漢。涉案男子昨在高院承認兩項企圖搶劫罪,法官質疑警方竟要花上六年始對照出被告指紋,直言感到奇怪,考慮到案件有一定程度延誤,遂判被告兩案共囚七年。

五十四歲被告黃炳泉,昨承認於○三年十月十八日企圖搶劫荃灣青山道的華比富通銀行(現稱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同日企圖搶劫尖沙咀金馬倫道的建新銀行。被告昨認罪及判刑後,辯方律師要求法官准許被告一家先在庭上拍攝全家福才收監,惟被法官拒絕,被告散庭後即被押走。

控方案情指,被告當日早上九時許,戴上鴨嘴帽和太陽眼鏡到荃灣的華比富通銀行,手持手槍物體並向一名櫃位女職員遞上字條,上寫着「打劫有槍炸彈10萬快 否則殺你外出同事」。職員懷疑被告手持玩具槍,即按動警鐘和通知同事,一名職員並大叫「打劫」,被告被迫空手離去。

被告之後乘巴士到尖沙咀建新銀行,手持手槍向職員遞上「打劫有槍5萬快有炸彈」的字條。職員拿着字條向上司匯報,被告再大叫「信唔信我開槍,快!」職員見狀按動警鐘,被告隨即離開。

警方至去年中確認被告身份,把被告列入通緝犯名單。去年九月廿九日,被告從澳門返港時在中港碼頭被捕,警誡下他承認所犯,又指當日急需錢,才手持玩具槍行劫。被告更重抄廿張打劫字條以便警方核對字迹。

被告早於七四年曾因身為三合會成員而被定罪,八四年及○六年又分別因入屋犯法及經營色情場所等罪被判監。法官昨質疑被告既有多次案底,不明警方為何要六年時間才能從指紋對應到被告身份,認為情況十分奇怪。控方解釋,字條上指紋並不完整,對應有一定困難,控方最後也靠被告招認及筆迹等證據才足以起訴。

第二代舊鑑證系統冇料到

警方發言人昨回應稱,鑑證科當年從案中一件證物上套取到一隻指紋,以第二代電腦輔助指紋鑑證系統,將紋印與被定罪人士指模資料庫數據作比較,但因紋印質素不佳,未能將被告比對出來。至○七年,被告因其他罪行判監,經指紋鑑證後亦未能鑑別與此案有關。

發言人續謂,直到去年,鑑證科人員以全新第三代電腦輔助指紋鑑證系統,將被告指紋進行核對,終成功鑑別與此案有關,新系統較舊系統擁有較佳搜尋功能及準確度,令警方可成功檢控被告。

案件編號:HCCC111/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