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可能倣效企業行為。
很簡單的一條是,在企業行為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則是利潤取向,不是社會利益取向。即使近年國際上強調企業有社會責任,但社會責任涉及成本,可使利潤減少,企業為顧及利潤,往往不顧社會責任。這屬於企業的私利,正因如此,即使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裏,政府與社會都對企業施加許多法律、規則,來限制企業去遵從社會責任,減少利潤。
政府與企業根本上是矛盾的。若把政府變成企業,政府便喪失了政府的功能——代表社會約束企業,維護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當然,政府與企業亦有合作的空間,例如政府幫助企業發展,以增加本地的就業和經濟需求,但前提是企業不能拿了錢便走,導致本地資源的淨流失;也不能讓企業拿太多的利潤,壓縮工人和社會大眾的收入,打擊社會的消費。
政府與企業應該是矛盾大於合作。資本主義的發展,是依靠政府和社會約束、抑制企業的利潤,才能得以延續,否則的話,早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自由經濟的資本主義已經崩潰了。
香港的例子是港鐵由政府部門變成企業,結果政府提供給社會的交通服務與功能轉變為賺錢生意,而賺錢的手法是從社會大眾榨取而來。一來一往,政府賺了錢,服務質量限於成本難以真的改善;投資方面也過於考慮成本、利潤,不賺不做;而政府賺了的錢,更藉上市分了部分給投資者,餘下放在庫房,或是囤積,或是亂花。